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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销售假药案)_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浦检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大道**南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新沂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销售假药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8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7月31日,本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9〕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某销售假药罪,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12日,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房某某的起诉,同年6月17日,该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至2019年3月16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以12元每支的价格从**公司分5次购买“PROAEGIS”(俗称:金刚)共计70支,以25元每支的价格出售给房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的“南京市雨花台区**美容中心”。2018年9月至10月间,房某某在其经营的“**皮肤管理中心”内使用麻膏给顾客进行纹眉,收取金额不等的费用。

2019年4月6日,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经营的“**皮肤管理中心”查获“PROAEGIS”(俗称:金刚)18支。经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列麻膏均按假药论处。

2019年4月6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经电话传唤至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因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房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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