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重婚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1月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

辩护人董树林,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房某某涉嫌重婚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在明知詹某某(另案处理)与方某某系法定夫妻的情况下,仍与詹怀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抚养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不起诉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