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0********,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小区**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1月7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
辩护人董树林,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重婚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在明知詹某某(另案处理)与方某某系法定夫妻的情况下,仍与詹怀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共同生育、抚养一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被不起诉人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