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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性,1962年3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白山市浑江区xxxxxxxxx,住白山市浑江区xxxxxxx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白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8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以山东仁德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噱头,采取拉人头的模式,每个人需要交20000元钱成为会员,有资格发展下线,每发展两个人参与投资,可获得14000元,实际获利7000元,剩余7000元在公司的奖池,等到奖池资金累计到60000元时,这60000元就可以作为首付款,就可以参与买车买房计划。本案传销层级达到三级以上,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50余人,总投资额170余万元,损失13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涉嫌参加会员人数及传销层级,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房某某不起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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