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81********,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张立安,广东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6日晚上九点许,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骑摩托车从连南县油岭村到连州市,途经连南县三江镇**农庄时,发现农庄二楼的阁楼上有晾着的腊肉。房某某爬上该阁楼将晾着的腊肠、腊猪脚、腊鸭等各种腊味取下并装满一个蛇皮袋,然后将盗窃所得用摩托车运回至连州市某工地。当晚12时许,房某某又再次来到**农庄偷腊肉。其将阁楼上面晾着的腊鸡、腊鸭、腊猪脚等腊味取下并装进准备好的两个蛇皮袋里面,现场只剩小部分晾着的腊肠、和一竹竿腊腩肉装不下没有拿走。之后,其听到狗叫认为被发现,便将装满腊肉的两个蛇皮袋扔下旁边的田里,跳下田里捡起一蛇皮袋腊肉骑上摩托车回到连州市。遗留在田里的一蛇皮袋约20-30斤的腊肉被农庄员工捡回。房某某将盗窃的腊肉带回其工作的建筑工地,与工友一起把盗窃的腊肉吃完。
根据**农庄的老板邹某某提供的购买制作腊肉的原料收据及综合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供述和被害方的陈述,现场的腩肉和一半的腊肠没有被盗,其余被盗的肉类数量为:生猪脚118.8斤、猪肉27.6斤,肠头肉(腩肉)2.15斤、麻鸡32.1斤、鸭肉16.5斤。经连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案被盗的各类生肉合计价值人民币2511.6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房某某认罪认罚且赔偿了邹某某人民币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抓获经过、刑事谅解协议书、无犯罪记录证明、购买生肉原料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报案笔录;3、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作案现场笔录笔录、辨认案发现场的照片;4、**农庄的监控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都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收集、固定,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客观真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广东省)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盗窃他人价值2511.6元的财物,已达到本地区盗窃罪立案追诉数额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511.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鉴于房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与被害方已达成刑事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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