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诉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睢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伙同荣某某、陈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购买村民王某某种植在睢宁县魏集镇王春圩村324省道北侧林地的杨树进行砍伐,经睢宁县林政资源管理站鉴定,被砍伐林木合计49棵,立木蓄积26.673立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
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上述事实,有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睢宁县林政资源管理站出具的鉴定、林木现场检尺表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荣某甲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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