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1〕32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镇**村。2021年1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与苑某某在寿光市**镇**村**街路口因行车问题发生撕扯,房某某将苑某某的左肩关节造成脱位。经鉴定,苑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房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赔偿苑某某损失,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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