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1002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8月3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酒后在本市**镇**菜馆内和妻子赖某某因投资及感情问题发生争吵,报案人听闻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接报后,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处理,房某某依然大吵大闹。民警经了解情况后,要求房某某回公安机关处理,房拒不配合,并咬伤执法人员曾某某的右手手臂。经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初步鉴定,曾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悔过书、道歉信、到案经过、全国人口信息、辅警证、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受理回执等书证,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证人曾某某、萧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但鉴于房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与妻子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继而引发警情,其抗拒执法的主观恶性小;且其暴力行为主要表现被执法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时反抗时咬到其中一个执法人员的手臂,其目的主要是抗拒抓捕,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房某某亦积极主动通过书面方式以及当面赔礼道歉的方式对执法人员表示道歉,对其行为表示悔罪,认罪态度良好,有悔过表现,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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