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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房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曾用名房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住莱西市**花园**号楼**单元402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4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持B2证,)醉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汽车沿莱西市南墅镇乡村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处,被执勤交警查获。后在房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5.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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