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61993********,瑶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连南县),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镇**管理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连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驾驶粤R****小型轿车行驶至连南县三江镇沿江东路财政局门前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在现场,民警对房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毫克/100毫升。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对房某某血液鉴定,结果乙醇浓度90.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房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房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粤R****小型客车已返还被不起诉人房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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