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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户某甲故意伤害案)_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户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8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户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上午5时许,被不起诉人户某甲与本村村民户某乙因拆违建问题在户某甲家门前发生口角,后双方在撕打过程中,户某甲用铁锨将户某乙腰部打伤,经遵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户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户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邻里之间纠纷引发,具有坦白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户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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