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五部刑不诉〔2020〕105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不起诉人戴某甲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辐纹陆龟一只。之后,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将该只辐射陆龟饲养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锦园**幢**室的家中。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所购买的乌龟系陆龟科辐纹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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