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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甲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五部刑不诉〔2020〕105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曾用名戴某乙,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04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不起诉人戴某甲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辐纹陆龟一只。之后,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将该只辐射陆龟饲养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锦园**幢**室的家中。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甲所购买的乌龟系陆龟科辐纹陆龟,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1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刑事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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