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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46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太仓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江苏省太仓市鹿河莲浦港外长江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密眼刺网非法捕捞鲻鱼、鳊鱼等长江水产品共2公斤,合计价值人民币22元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丝网(照片);

2.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所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4.太仓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太仓市渔政监督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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