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五部刑不诉〔2020〕46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太仓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9日经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江苏省太仓市鹿河莲浦港外长江水域,使用禁用渔具密眼刺网非法捕捞鲻鱼、鳊鱼等长江水产品共2公斤,合计价值人民币22元。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渔获物及丝网(照片);
2.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长江航运公安局苏州分局所作的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4.太仓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意见;太仓市渔政监督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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