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滨湖分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路**弄**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镇**居**组**号)。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因复杂,于2020年2月16日、2020年5月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2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江苏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无锡滨湖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分公司”)承包了江阴市**国际二期消防工程,无锡**分公司把其中的水电工程(包括消水栓给水灭火、自动喷水灭火、水灾自动报警、机械强排烟送风机接线、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等的安装施工)承包给了个体老板袁某某,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后袁某某组织陈某某、黄某某等数人进行安装施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作为现场经理,明知被害人黄某某无电工操作证而安排其与有电工操作证的人员搭班负责消防工程设施的安装、巡查等工作。2017年8月25日17时许,黄某某独自在江阴市**国际二期建设工地**号楼东单元二楼西侧强电井施工作业时触电身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考虑为电击死亡。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案发后无锡**分公司已赔偿人民币120万元给被害人黄某某近亲属,被害人近亲属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戴某某的行为在引发本起事故中所起作用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