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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诈骗罪)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次日执行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现在家。被不起诉人戴某某2011年因犯抢劫罪被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辩护人占某某,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乐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以做煤炭生意需囤煤为由邀被害人胡某某一同做生意,被害人胡某某听信后通过银行转账20万元到戴某某账户上,2018年3月份,戴某某再次通过电话骗胡某某称煤炭生意要加大投资,胡某某便通过手机转账23.1万元到戴某某的账户上。2018年9月份戴某某未分红给胡某某,骗其称分红的钱投资到乐平一颗粒厂。胡某某共计被骗人民币43.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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