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未检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广州市**学院学生,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坊**巷**号。2017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7年12月1日、2018年2月11日,本院先后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9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25日晚上,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伙同区某某(另案处理)到本区*岗**市场“**花店”,由区某某负责望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入内盗走被害人钟某某的粉红色鱼缸1个(价值人民币135元)。
2、2017年7月26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伙同区某某到本区**街***街“***花店”,由区某某负责望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入内盗走被害人姚某某的白色鱼缸2个(共价值人民币360元)。
3、2017年8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伙同区某某到本区*****街**号“***土菜馆”,由区某某负责望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将土菜馆玻璃门砸碎后,入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苹果ipad平板电脑2台(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898元)及现金人民币500元。
2017年8月21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家属代其向被害人姚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向被害人王某某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000元,获得被害人姚某某、王某某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共实施盗窃3次,盗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8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人区某某供述;3.被害人钟某某、姚某某、王某某陈述;4.谅解书等书证;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搜查、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材料;8.证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归案经过等;9.户籍和前科查询材料等。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5月10日
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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