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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岳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90********,出生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为图财,于2018年3月1日租用戴树泉位于岳某某**街道**村**组的民房作为厂房,并于2018年4月初开始在该厂房内生产假冒的“立邦”、“多乐士”、“华润”、“乐高”、“依盈”等注册商标的内外墙乳胶漆用于销售,直至2018年6月28日,被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封,该作坊己经生产、销售假冒的“立邦”、“多乐士”、“华润”、“乐高”、“依盈”等注册商标内外墙乳胶漆800多桶,涉案产品金额达55000元,犯罪嫌疑人戴某某获利一万多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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