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小名**),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社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购买了麻城市**镇**村农户熊某某等人的自留山林木,后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人员采伐枫香、栎树271棵、马尾松125棵。经麻城市森林公安局勘查:滥伐林木蓄积共计34.2314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主动到麻城市森林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戴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1.2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具有自首、一般立功情节,自愿认罪、悔罪,且认罪认罚,并全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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