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1********241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打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20年9月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因经济拮据,遂起盗窃歹念,2019年4月29日晚,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利用其在本区**镇**船厂当油漆工的身份,趁无人之际,使用事先被其私藏的仓库钥匙,采用开锁的方式进入本区**镇**船厂油漆仓库内,盗窃3桶“佐敦”牌防污漆(每桶价值人民币至少1974元)及一桶稀料(无法估价)后逃离现场。
盗窃所得防污漆被犯罪嫌疑人戴某某销赃庄某某处,共得赃款900元;盗窃所得稀料被犯罪嫌疑人戴某某用于船厂日常工作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供述系从其所在外包队施工剩余的5、6桶防污漆中窃得3桶防污漆。而船厂安环部顾某某的证言、仓库管理员沈某某的证言证实,仓库内失窃的防污漆型号为2019年4月24日入库的佐敦牌水解型自抛光防污漆30M棕色20L,入库数量为135桶,放置于仓库内南面角落,同年5月8日4时船厂准备使用时发现丢失8桶。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与证人顾某某、沈某某关于防污漆型号、数量、摆放位置、来源等描述相互矛盾,无法证实戴某某窃得的防污漆即为船厂仓库内失窃的防污漆。同时,对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销赃的油漆种类,收赃人庄某某的证言出现多次反复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证实戴某某窃得的油漆种类及型号。另外,监控视频、出入库记录等证据亦无法证实失窃油漆的型号或种类。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盗窃金额达到构罪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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