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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Z2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住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前往镇安县****对面自家地里阻止江某某修建停车场,期间用石头砸击正在施工的挖掘机驾驶室前挡风玻璃,致该挖掘机驾驶室两块前挡风玻璃破碎。后经镇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沃尔沃牌挖掘机驾驶室前挡风玻璃2020年7月6日的市场价格为5691元。

本院认为,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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