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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罪)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溆检刑事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绰号“三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8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其小车经过溆浦县卢峰镇新坪村幼儿园旁边的路上时,与骑摩托车的被害人包某某发生争执,随后对包某某身体进行殴打。经鉴定,包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7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20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赔偿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98000元,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溆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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