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昭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监狱****级警长,籍贯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户籍登记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号附**号,现住昭阳区**路昭阳区**家属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审查后对戴维不予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4月2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柏春、吴忠富律师,云南振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昭通市昭阳区**路**号**家属区院坝内,与成某某因停车发生口角纠纷后双方发生抓打,在相互抓打过程中戴某某致使成某某肋骨骨折、致前来劝架的成某某母亲李某某负伤,同时戴某某也在相互抓打过程中负伤。经昭阳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李某某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戴某某之损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与被害人一方自行和解,积极向被害人一方赔偿人民币39万元并已经支付,并与被害人一方签订了赔偿协议,被害人一方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对戴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检察机关对戴某某不起诉;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双方对引发本案都有过错,戴某某父母与被害人是同一小区的邻居,戴某某认罪认罚并已经赔偿达成了刑事和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决定对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