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外号“阿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7********,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住址**,无业。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8月1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林某某(未到案)的介绍下前往菲律宾马尼拉做“澳门银座”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戴某某在菲律宾通过在QQ群等网络平台以及百度推广的方式发布个人的平台代理账号链接,诱使他人通过链接注册成为“澳门银座”网络赌博平台的会员进而到平台进行赌博,从中获取所发展下线会员在平台投注金额2%的返点、所输金额15%的分红。被发展下线会员也可以继续拉人进入平台赌博,进而发展成为平台下级代理。获利以积分的形式计入平台账号,戴某某在平台将积分提现后即可持卡取现或者到菲律宾的赌场兑换成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四十五万元。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主动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扣押的违法所得款由衡山县公安局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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