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章丰才,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21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7B****号牌小型汽车,途经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兰竹东路兰竹卡口出深路段时被坪山交警现场查获,其呼气酒精检测为93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结果为102.1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护照一本、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一张发还被不起诉人戴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