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二区检刑不诉〔2019〕31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住大余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21时19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D**小型轿车从**方向往**大道方向行驶,途经东莞市**镇**路**学校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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