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90********,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中国平安保险**支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现住信都区**街**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冀EE****奔驰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邢台市襄都区泉南大街地道桥东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戴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被查获照片、抽血照片、涉案车辆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等;2.鉴定意见: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邢台医专一附院司法鉴定所[2020]酒鉴字第745号;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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