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村,住海南省东方市**镇**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双肺继发性肺结核无法羁押,同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琼D6****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解放中路京华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戴某某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2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体检综述报告、悔过书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检验意见书;

4.提取笔录及相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戴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后果,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