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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Z170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7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街道******号。本案于2020年3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23时47分,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龙潭西环街出聚德东路南117米时,与龙潭村收费员黄某某因停车费问题发生争执,明知对方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经检验,从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23. 9mg/100mL。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实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戴某某犯罪情节较轻微,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戴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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