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源检一部刑不诉〔2020〕Z148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粤PJ3****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西环路创盛花园路段时,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47mg/100ml。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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