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52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镇**村**段**号,住兴义市**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酒后驾驶赣G8****号小型轿车由兴义市兴义商城往桔丰路兴达市场方向行驶,21时23分许,行驶至兴义大道100米兴义体育中心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6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未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及其他财物毁损,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且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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