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社区**住安徽省广德市****小区****单元**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雪,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桃州镇桐汭西路路段处,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