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号,住安徽省广德市**镇**小区**栋**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彭雪,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饮酒后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广德市桃州镇桐汭西路路段处,因涉嫌酒驾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4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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