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戴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7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41973********,汉族,大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1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2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湘F****5小型普通客车沿G240由北往南行驶,当车行至G240国道***Km路段时,因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车疏忽大意,将自西向东横过人行道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击致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现场报警。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出血导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岳阳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9月2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方与被害人家属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方出具刑事谅解书。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方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