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1********,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镇**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驾驶湘******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平江县**镇**村路段时,与在道路上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戴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案发后,戴某某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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