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屏检公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68********,汉族,小学文化,浙江省台州市某甲设备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某某,福建璞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间,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作为浙江台州市某甲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的**,找到时任屏南县**局**陆某某(另案处理),要求承揽屏南县**局下属单位**公司的**项目,并在屏南县**嘉园陆某某家中送其人民币(币种下同)1万元,陆某某收下该1万元。2017年初,陆某某电话联系戴某某,表示有意将**项目交给其承揽。戴某某为表示感谢,在屏南县**指挥部陆某某办公室送其3万元,陆某某收下该3万元。后陆某某交代屏南县**工程**黄某某负责该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事项,并要求让戴某某所在的某甲公司中标。而后,在黄某某要求下,戴某某另外找来浙江某乙防爆风机有限公司(下简称某乙公司)、温岭市某丙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下简称某丙公司)陪同某甲公司共同参与投标,并安排某甲公司报价最低。2017年2月间,黄某某决定由某丁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负责该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事宜,但招标公告挂网后黄某某担心某甲公司不能中标,便要求**公司暂停了此次招投标程序。同年3月,黄某某找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阮某某,通过邀请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参与该采购项目招投标的方式,从而顺利让某甲公司中标。某甲公司中标后,戴某某将设备运送至屏南县。后因**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在宁德市政府采购网的机构列表中,上述邀标手续未能通过县政府办审核。同年7月,黄某某再次安排某丁公司对该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并根据某甲公司已将设备运至屏南这一情况,在招标文件中增设了特定条件,即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提交设备样品并安装布置完毕,以降低其他公司参与投标的可能性。此次公开招标仅有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参与投标,从而某甲公司顺利承揽了该采购项目,并从中获利5.703271万元。2017年7月,因戴某某向陆某某抱怨,并要求由屏南县**公司负责,由其所支付设备采购项目招标代理费用2万元,已调任县**的陆某某,担心戴某某因此不满导致其收钱一事败露,遂于2017年8月在屏南**嘉园楼下退给戴某某3万元。
2019年4月10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主动到屏南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款5.703271万元。
本院认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款5.703271万元移交屏南县财政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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