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18〕205号
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9********,汉族,高中文化,系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足**生**所收银员,住湖南省宁乡县**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7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1月8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8年12月23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到长沙市天心区**路**号远**酒店**楼**足疗养生会所应聘为收银员,每月工资2800元。该会所容留多名失足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聘用肖某某为领班,聘用彭某某、龙某某、刘某某等人通过发招嫖卡片等方式联系嫖客来会所卖淫嫖娼,每次收取500元至900元不等嫖资。2018年7月12日晚23时许,公安民警对该会所进行查处时,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在肖某某示意下按下通风报信按钮。公安民警现场抓获被不起诉人戴某某及肖某某、彭某某、龙某某、戴某某、刘某某及3名卖淫人员、2名嫖娼人员。并扣押相关单据和营业额17406元等。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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