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 年底至2013 年正月期间,潘某某(已起诉)伙同戢某某、洪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等人在黄梅县**镇**村、**小区周边、**区等地私户家中,利用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以固定点花的方式获利,共开设赌场10 余次,每场累计赌资20 余万元,共抽头渔利2 万余元。
黄梅县公安局于2013年3月1日对潘某某、戢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戢某某于2013年3月4日在黄梅派出所接受讯问后离开,侦查机关未再对该案进一步进行侦查,现无法补充其在追诉期内逃避侦查的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戢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3年初,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并对戢某某依法讯问后,未再对该案进一步进行侦查,现因无法补充其在追诉期内逃避侦查的相关证据,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侦查机关立案侦查以后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不再追诉”的规定。戢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法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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