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绍兴市上虞区**镇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戚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于禁渔期内在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丰棉村公园前河域(系外荡水域),使用禁用的电鱼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165尾。
另查明: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绍兴市上虞区外荡水域禁渔期。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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