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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拱检一部刑不诉〔2020〕561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成立安徽新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境外犯罪团伙从事电话引流业务。张某甲等人根据上家提供的客户手机号码及开户证券公司等信息,组织业务员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拨打电话,利用蒲公英等网络电话拨号软件,通过固定话术将客户拉入上家指定的微信群,并按入群的客户数量获取提成。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系公司财务,负责核对业务员业绩、制作工资表、公司账单等。

现查明,2020年3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戚某某以工资形式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0 091元。

2020年6月2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尚泽国际1501室抓获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 0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工资表、各类清单等;

2.证人汤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员王某某、杨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供述;

6.电子数据勘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按比例退还相应的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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