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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甲,曾用名戚某乙,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5********,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成县**乡**村**社**号,现住甘肃省成县**镇**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3月30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8日,被不起诉人戚某甲以300元从曾某某(已诉)处收购云母绿OPPOA9手机一部,该手机是曾某某从成县城关镇十字街“****”网吧吧台处,趁胡某某不注意时盗取所得。被盗取手机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为1162元。

2.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戚某甲以30元从曾某某(已诉)处收购白色VIVOY51手机一部,该手机是曾某某从成县城关镇莲湖小吃一条街“**饭店”消毒柜处,趁老板王某某不注意时盗取所得。被盗取手机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为416元。

3.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戚某甲以200元从曾某某(已诉)处收购红色VIVOY81手机一部,该手机是曾某某从成县人民医院住院部6楼灭火器箱子处,趁来某某不注意时盗取所得。被盗取手机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为994元。

4.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戚某甲以200元从曾某某(已诉)处收购蓝色VIVOX23手机一部,该手机是曾某某从成县城关镇同谷中路“**酒店”吧台处,趁孙某某不注意时盗取所得。被盗取手机经陇南恒丰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为2986元。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戚某甲4次收购手机经评估共计价值为5558元,案发后,手机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失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戚某甲收购他人犯罪所得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能如实供述,系初犯、偶犯,且积极退赃,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县人民法院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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