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梁山县**乡**楼村**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楼**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21时46分许,戚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李沧区**路南向北行驶至**路路口处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戚某某进行了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123mg/100ml,后对戚某某提取了血样,经检测,在送检的戚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mg/100ml,系醉酒。乙醇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该对酒精检测报告无异议。
案发后,2019年10月18日戚某某经李沧大队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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