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某,住山东省曹某青岗集镇**行政村**号。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2时25分,被不起诉人戚某某酒后驾驶鲁R*****号小型汽车沿曹某砖庙镇十三村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某青岗集镇李集南门路口时,被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检验,被不起诉人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5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