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2001********,汉族,文化程高中,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市场**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被不起诉人成某甲通过一名叫“明煜”的男子得知可以通过“多卡宝”赚取佣金,遂邀请成某乙和陈某某一同购买并使用“多卡宝”、“络漫宝”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并从中收取佣金获利。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将多卡宝及络漫宝的账号、密码和收到的验证码后统一发给“明煜”,从中获得每台400元至500元的佣金,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再从成某乙和陈某某佣金中抽取50到100元。2020年1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共获取佣金12000元。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清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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