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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甲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74********,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现住娄底市娄星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7月17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晓晨,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冷水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日至1月7日、自2020年2月19日至3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自2020年2月8日至2月22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5月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伙同肖某甲(已起诉)、成某乙、匡某某(均不诉)、刘某甲(另案处理)等于2016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实施串通投标行为四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8月,被不起诉人成某甲与刘某甲共同商量由刘某甲出资,成某甲联系公司,共同操作串通投标湖南省新化县**项目区2016年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后成某甲通过朱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湖南省**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多家公司串通投标报价该项目。2016年9月30日,**公司以701.4331万元的报价中标。成某甲通过该项目违法所得人民币48万元。

2.2016年9月,被不起诉人成某甲与刘某甲共同商量由刘某甲出资,成某甲联系公司,共同操作串通投标娄底市**新区**项目。成某甲联系娄底**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通过曾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湖南省娄底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娄底**工程公司)围标该项目。在成某甲等的操作下,于2016年10月8日娄底**工程公司以1857.6451万元的报价中标。成某甲通过该项目违法所得人民币128.5万元。

3.2017年9月,肖某乙(已起诉)出资要肖某甲想办法获得娄底**改线工程(**路-**殿)K3+186.684-K7+708.876道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肖某甲通过李某甲介绍先后认识了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匡某某,其二人均同意帮助肖某甲串通投标该项目。成某甲从招标代理公司湖南**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乙(另案处理)处获得了招标文件,并要求肖某甲按照招标文件寻找公司围标。匡某某帮助肖某甲联系了安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公司)、湖南**建设有限公司参与围标。此时,成某乙企图通过围标的方式中标该项目牟利,亦按照成某甲提供的招投标文件联系了株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株洲**公司)、湖南**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参与围标。在成某甲的建议下,肖某甲与成某乙达成合作共同参与围标,并商量若中标,各占股50%。在技术标评标期间,成某甲等控制的株洲**、安徽**、湖南**位列前三。商务标竞标中,株洲**公司以6327.7015万元的报价中标。中标后,参与投标该项目的刘某乙(已不诉)以技术标第二名安徽**公司资质造假为名向业主单位娄底市娄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诉请求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招标,致使中标通知书未能下发。成某甲与成某乙、肖某甲等为顺利发放中标通知书,商量后各出让工程项目12.5%的股份给刘某乙,要求刘某乙不要申诉。刘某乙同意后撤回了申诉。2017年11月28日,中标通知书发放。中标通知书下发后,成某乙以288万元的价格将自己37.5%的股份转卖给刘某乙,肖某甲为让刘某乙出资该项目的后续施工,出让2.5%的股份给刘某乙,刘某乙占股65%,肖某甲占股35%。因资金短缺,刘某乙于2018年8月2日,将持有的股份以83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肖某乙、谢某某、肖某甲施工建设。成某甲通过该项目违法所得人民币43万元、匡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4万元,成某乙违法所得人民币250万元、株洲**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9万元、安徽**公司违法所得7万元、湖南**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8万元、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

4.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成某甲与肖某甲商量通过串通投标的方式获得新化**至冷水江**路**段的工程项目后再转卖他人牟利。此后肖某甲通过刘某丙(另案处理)介绍认识曹某某(另案处理),曹某某曹某某答应出资520万元购买该项目并给肖某甲50万元作为前期运作费用。肖某甲通过匡某某联系湖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公司)、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串通投标报价。2018年1月10日,湖南**公司以4546.1365万元的报价中标。成某甲通过该项目违法所得人民币240万元、匡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1万元、湖南**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河南**建设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岳阳**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成某甲被民警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9.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成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成某甲的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追缴;有关涉案人员、公司的违法所得,依法处置。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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