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外号“**娃”,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巷**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农民,1998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0元。2001年3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秦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元。2010年6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5日经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1日,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1日补查重报。
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侦查机关认定:2020年4月20日,在秦安县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向陈某某贩卖7克毒品海洛因,成某某获取毒资6300元现金,后陈某某携带7克毒品海洛因返回天水市秦州区。2020年4月21日上午,在秦安县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向陈某某贩卖9克毒品海洛因,成某某获取毒资8100元,后陈某某携带9克毒品海洛因返回天水市秦州区。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成云泽在秦安县向陈某某贩卖8克毒品海洛因,成某某获取毒资7200元。2020年4月22日下午,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授意下联系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购买4克毒品海洛因,2020年4月23日凌晨,成某某将隐藏在纸盒里面的毒品通过秦安跑天水的黑车司机送到了天水长途汽车站,该局民警将该纸盒查扣,从中查获1包净重3.947克的毒品海洛因。2020年4月23日,该局民警在天水市红桥附近抓获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其驾驶的甘E*****车内查获1包净重0.240克毒品海洛因。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主观犯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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