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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湖南省**乡市,户籍所在地和现居地均为湖南省长沙市**乡**屯**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5日经该局决定,于同日变更羁押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8日至6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群众急需购买口罩的心理,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亦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口罩售卖信息,诱使被害人添加微信向其转账购买口罩,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10000元,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1000元、骗取被害人阳某某人民币5000元。得手后,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认为罗某某、尹某某与自己是同乡,怕其上门找麻烦,遂于同日主动向两人退还骗取的钱款。因认为被害人阳某某系陌生人,遂在收款后将阳某某拉入微信黑名单。后阳某某到安仁县公安局军山派出所反映情况,在民警的指导下重新添加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为微信好友。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得知阳某某要报警,遂在向阳某某退还3000元后再次将其拉入微信黑名单。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被安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通过亲属向被害人阳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元,取得了阳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抓获经过、谅解书;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尹某某、阳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已全部退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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