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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河北省磁县,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乡**村**组**号。因盗窃,于2014年2月18日被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D3****号北京牌小轿车在松山镇沿江滨北路往闽光钢铁厂方向行驶,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现场乙醇含量吹气检测结果为105mg/100ml。罗源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血样并送检,经鉴定,成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87.1mg/100ml血,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鉴江派出所传唤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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