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湘潭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湘乡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湘A*****号牌的小型桥车在途径湘乡市昆仑桥街道南正街社区镇湘桥路段时,被湘乡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岗亭进行呼出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81毫克/百毫升。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损害,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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