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扬邗检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暂住扬州市**路**号。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2时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酒后驾驶苏KP****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百祥路美琪小学门口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
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
5.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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