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5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邢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00时25分,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酒后驾驶冀E0****白色宝马小型轿车沿邢台市信都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街与**交叉口西200米处被特警查获,经鉴定,成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0.25mg/100ml。
本院认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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