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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含检一部刑不诉〔2020〕Z86号

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区**镇**组**号,现住安徽省和县**镇**社区**村。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成某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沿含山县**镇昭关路往和县**镇**村方向行驶,当晚19时40分左右,当车行至昭关路与园中路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成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成某某被带至医院抽血取样,经对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5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不起诉人成某某现场查获、讯问、询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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