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安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4199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住成安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冀D**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成大公路与安重村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